案情简介
2025年9月2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工程机械配件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铸造车间内在用的1台1T浇包的耳轴超期未进行无损探伤检测,不符合《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 7011-2018)第6.2.6条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
专家评析 安全设备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配备,以确保生产和安全事故救援顺利进行。安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使用安全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备正常运转并处于良好的状态,发挥保证安全的效用。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 7011-2018)第6.2.6条规定,罐体和浇包耳轴加工后应进行探伤检查,探伤的要求应遵守JB/T5000的规定。使用中的熔融金属罐体和包体每年应至少对耳轴作一次无损探伤检查,做好记录,并存档。凡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超过原轴直径的10%、机械失灵、内衬损坏超过规定,均应报修或报废。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公司1台1T浇包的耳轴超期未进行无损探伤检测,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