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防爆未防爆,设备存隐患!
点击量:11发布时间:2026-01-30 08:59:59
2023年7月11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化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精馏间风机、接线盒、摄像头等电气设备为非防爆设备,不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2.2条,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上述非防爆设备,并限期完成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该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3万元。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5.2.2条规定:“危险区域划分与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1.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精馏间风机、接线盒、摄像头等电气设备为非防爆设备,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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